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的电动车1辆。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鞍座尺寸数值为54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b)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涉案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制造时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家针对电动自行车出台的强制性标准,6.1.5 尺寸限值 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a)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mm。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认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工业产品行为成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警示】
电动自行车作为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被广泛应用,但少数不法车行以盈利为目的,私自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严重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要选择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及时向销售者索要发票、合格证等随车物品,确认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参照产品合格证信息与实物进行核对,切莫为贪图便宜或追求个性化,购买不合格或者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李双江 韩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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