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市民蒋先生前往体检中心体检,不慎在台阶上摔倒受伤。事后,蒋先生经过测量,发现台阶超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规定的1cm,于是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6万余元。法院是否会支持呢?
“体检中心作为经营场所,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11月6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李煜森介绍,经过法庭向体检中心释明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体检中心赔偿蒋先生经济损失7.7万余元。
“我本来只是去进行常规体检,谁知道会发生这种事。”提起自己摔倒的事,蒋先生仍很郁闷。
数月前,蒋先生前往一家私营体检中心体检。其间,他在卫生间采集尿样时不慎滑倒,腰部跌在台阶上,当时就疼得动弹不得,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其送医救治。蒋先生经诊断为腰3椎体骨折,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蒋先生认为,体检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清理卫生间地面积水,且经过实地测量,卫生间台阶的高度超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规定。
近日,蒋先生将该体检中心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体检中心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标准》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米,踏步高度应介于0.1米至0.15米之间。通过蒋先生和体检中心提交的证据及事发地点的丈量照片,可以证实,该体检中心厕位台阶的踏步高度为0.16米,超出《标准》规定0.01米,即1cm。
办理此案的李煜森法官向体检中心负责人释法,阐明依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承认蒋先生是在我们体检中心摔伤的,也同意赔偿损失。”该体检中心负责人表示,只是蒋先生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蒋先生和体检中心达成和解,体检中心给付蒋先生经济赔偿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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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台阶过高或过低、坡度过大或过小都会增加群众上下台阶时的不稳定性,容易发生受伤事故。”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法官李煜森介绍,为保障大家的安全,建议相关单位或企业在设计民用建筑时,严格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台阶的稳固性、安全性和便利性。对于已经存在安全隐患的台阶,应及时修复整改,避免造成他人生命和财产损失。
李煜森说,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管理方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将承担因其未尽到保障义务而引发的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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