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通过“穿透式”监督,以“解决争议”作为“监督权力”和“保护权利”的结合点,积极探索破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点的路径,着力解决行政争议“程序空转”等突出问题。
一、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现状及问题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是行政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能够以当事人易于接受的方式有效解决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而且是确立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延伸的行政检察工作格局,做实行政检察的必然要求。
尽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已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行政检察工作需要以及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仍有较大差距,还存在行政检察监督案源少、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前期铺垫工作准备不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针对性不强等问题。
二、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难点分析
检察机关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对于在何种条件下化解、化解对象以及化解范围等问题认识不清,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实质诉求,致使化解陷入困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际上就是解决实质性争议问题。明确行政诉讼监督中以及行政诉讼监督外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范围,并从中找出实质性争议问题,成为实质性化解的关键点和切入点。行政诉讼监督中的实质性争议可能与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无关、有关或者其本身就是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需要对整个穿透监督过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这是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中全面审查的难点所在。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关键在于明晰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因此,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全面审查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点。由于行政争议持续时间久、当事人之间矛盾积怨深、不同案件相互交叉、案情疑难复杂等问题的存在,是检察机关进行全面审查时面临的困境。
行政检察作为“四大检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业务中仍是“短板中的短板,弱项中的弱项”。虽然当前检察机关在不断加强行政检察工作,但在人员配置、专业素质、工作实效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办案人员配备不足、不强、不匹配,案源分布不均衡,行政争议的纷繁复杂性,化解工作的专业性等特点决定实质性化解工作难度较大,成为增强检察机关化解争议能力的难点问题。
三、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破解路径
分类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是对于经过或未经过实体审理且行政诉讼程序终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且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案件、相互关联行政争议案件、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叉案件等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围绕实质诉求,结合实际案情,正确认定实质性争议问题,从而因案施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二是对于行政非诉执行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先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活动本身是否产生争议,再根据行政争议的事实,结合当事人实质性诉求以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实际情况,从中寻找出实质性争议问题,以此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三是对于未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类案件,严格地说,未经过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并不是行政检察监督中行政争议化解的对象。从广义上来说,也可以作为行政检察职能的拓展来进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但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案情,依法适当介入该类实质性争议问题。
精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一是从“坐堂办案”转变到“主动出击”,运用调查核实权,查询、了解、收集相关事实证据材料,查清和查证案件事实,通过调查核实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二是从“闭门审查”转变到“开门办案”,以公开听证为抓手,围绕实质诉求,找准实质性争议问题,对症下药,综合施策,通过公开听证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三是从“以己之力”转变到“外部借能”,加强智慧借助,尽可能借用社会专业机构、专业人士的“外脑”,充分借助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为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赋能”,通过借助外力做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协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监督与支持并重,依法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不能“单打独斗”,需要形成共同融合化解机制。一方面,通过加强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内部配合、同级检察机关之间横向协作、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纵向联动,建立检察一体化协同化解机制。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以防治并举为导向,以多元联动为基础,以相互衔接为抓手,依托基层多元化矛盾调解平台,借助职能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广泛联系群众的功能和作用,构建检察机关与相关主体之间多元化协助化解机制。
(刘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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