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少年头盔一戴、油门一踩上演“飞驰人生”,不但危险还让家长“操碎了心”。近日,广西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意外发生车祸的案件。
2023年9月,14岁的在校初中生小零未佩戴头盔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同学小李去取快递,返程途中驾车从左侧超越同向行驶车辆时,对向玉某驾车驶来,因避让不及,两车车头相撞,导致小零受伤、小李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明,小零和玉某均无有效驾驶证,横州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本起事故由小零负主要责任,玉某负次要责任,小李不承担事故责任。对小李的意外死亡造成的损失,小李的父母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玉某、小零及其父母、相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8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尚未成熟,未佩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仍违规超车;玉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在事故发生时未能规范操作。两被告对交通事故造成小李死亡致本案原告权益受到损害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事发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小零不得驾驶机动车上路,且搭载该车辆时未佩戴安全头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也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小零、玉某的赔偿责任。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与小零、小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结合肇事各方当事人的主客观原因、侵权力的大小、过错程度和损害结果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被告小零父母承担60%,被告玉某承担30%,原告小李父母承担10%。判决小零及其父母赔偿42万余元,玉某赔偿21万余元,相关保险公司赔偿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目前该案裁判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危险认知和风险控制能力上均弱于一般成年人。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未对孩子的安全管理尽到监护职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全,辨认与控制能力较弱,缺乏基本的驾驶常识与技能,在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如遇突发状况,将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处理。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教育引导孩子不满12周岁不得骑自行车上路,不满16周岁不得骑电动自行车,不满18周岁且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同时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避免孩子因在上路骑行时追逐打闹、乱闯红灯、随意拐弯、车速太快刹不住车等造成交通事故。(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蒙勇骏
编辑 | 李雅晴
校对 | 卢小青
责编 | 刘晓婧
审核 | 奚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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