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 打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南京样板”

南京法院 打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南京样板”
2024年11月06日 19:58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前往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参观学习育种技术 供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本刊记者 常翔宇 通讯员 程文军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

“南粳9108”侵害植物新品种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并开创了“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这一新案由;

……

从2002年受理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启了长达20余年的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探索。一项项成绩的取得,无不彰显出南京中院为推动种业振兴、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的司法担当。

01

打造专业化审判机制

“刚开始审理的涉种业侵权案件比较简单,大多是将劣质品种装在白皮袋中冒充优质品种销售。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是自己销售的是商品粮,不是种子。”回忆起审理涉种业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说。

2017年,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成立。那时,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那时候去得最多的地方就是安徽省农业科学院,那里有一个国家挂牌的实验室,设备先进。”徐新介绍,由于很多案件会涉及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培育的新品种,为了程序正义,因此经常会选择去专业机构请教专业问题。遇到棘手的难题,甚至曾向袁隆平等专家请教。

志不求易者成,事不避难者进。南京中院的法官逐渐在一件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中成长为一名名“专家”。然而,随着侵权手段的日益隐蔽,很多侵权品种与专利品种很难区分,传统的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的情况。针对这一情况,南京中院不断探索,先后创新综合运用证据保全、现场勘验、调查令、举证责任分配等方式。

此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是蕴藏在品种中的生命信息,需要通过鉴定等方式进行技术事实查明。为了规范鉴定工作,南京中院着力对鉴定方法、鉴定机构、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的鉴定程序予以规范化。同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计量认证、实验室认证资质以及鉴定人员从业资质和能力的审查,并强化鉴定程序和过程的可回溯性。

如今,南京中院已形成队伍专业、机制完备的审判体系,“江苏省南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强化种业振兴司法保障”案例入选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一批典型案例》。

02

助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金地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开出巨额罚单,加大了对恶意侵权的惩治力度,对于维护种子市场交易秩序和粮食安全,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具有积极的价值引领作用。”谈及对粮种的保护,南京中院法官臧文刚感触颇深。

2018年,天津市水稻研究所将育成的“金粳818”水稻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并获得授权。2019年9月,该研究所向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其拥有“金粳818”植物新品种的独占实施许可。然而,某农资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长期以白皮袋或其他稻米包装方式对外销售“金粳818”稻种。金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那么,原告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的300万元这一赔偿诉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案的一个关键点是赔偿数额。”臧文刚表示,侵权人系农业技术服务提供者、技术推广者,他利用种粮大户等会员的充分信任实施侵权行为,知假卖假,影响极坏。所以,合议庭对原告的赔偿主张予以支持,按照损失额的3倍实施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南京中院先后在多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中适用了惩罚性赔偿,并顶格判赔300万元。这些“巨额罚单”对于维护种子市场交易秩序和粮食安全,促进种业科技创新形成了积极价值引领。

“南京中院深入贯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求,对具有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通过严格、积极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被诉行为,实现了对种业知识产权的多维度保护。”徐新说。

03

规范种业市场交易

随着制种产业的蓬勃发展,一系列涉及种植、运输、仓储、买卖等种业链各个环节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天津市某澳种子公司是“澳甜糯75”玉米品种的普通被许可人并具有维权权利。重庆某升农业公司自行分装该玉米种子并进行售卖。根据天津市某澳种子公司提交的全国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检疫合格证查询显示,南京某种业公司相应年度生产的“甜加糯968”玉米种子为2.5万千克。此外,经华智种子质量分子检测中心鉴定,重庆某升农业公司售卖的玉米种子与“澳甜糯75”玉米种子在40个位点上的差异位点数为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天津市某澳种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南京中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重庆某升农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近年来,为进一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南京中院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行为,涉及小麦、水稻、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以及甘蓝、梨、桃等蔬菜、水果品种,为推动种业创新、维护粮食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种业、种源保护是‘国之大者’。下一步,南京中院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秉持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育种原始创新的价值导向,敢作敢为、先行先试,为种业振兴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南京中院院长李后龙说。

来源:中国审判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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