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嘉兴日报
■记者 钟鑫媛 通讯员 何云芳
本报讯 家住南湖区新丰镇的叶女士曾购买过一套住房,已占有使用20余年,但就在要过户的时候,她发现这套房子竟被原房主卖给了第三人。那么,这套经历了两卖的房屋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2003年,范先生将一套位于新丰镇约120平方米的拆迁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叶女士。因当时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故双方在签订的合同里约定:如需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权变更手续,一切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合同签订后,叶女士就支付了15万元房款,范先生也出具了收条。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叶女士管理使用,其间水、电费用均由叶女士缴纳。
2022年,范先生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叶女士得知后,催促范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范先生一直推脱,不肯配合。后经叶女士了解,案涉房屋竟被范先生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第三人,双方还办理了过户手续。叶女士气不过,将范先生告上了法院。
南湖区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第三人是范先生餐饮店铺的服务员。2023年,范先生不仅将案涉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并于当天就办理了过户手续,还将自己经营的店铺也转让给了第三人,范先生自己则仍在该店内帮工。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第三人在购买案涉房屋时是否故意损害叶女士利益,从而导致合同无效;二、案涉房屋是否可以过户至叶女士名下。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第三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既未进入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也未向范先生核实房屋目前的真实状况,更没有对案涉房屋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进行书面约定,就草率签订合同,并于当日完成签订合同、交付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一系列购房流程,与房屋买卖交易习惯及一般常理不符。
其次,案涉房屋在2023年期间市面流通中均价未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而范先生的出售价折合每平方米房价仅为3000余元,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第三人与范先生相识已久,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期间,范先生还将自己的店铺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双方仍在该餐饮店内工作,可见该转让行为仅是为了变更工商登记信息,而非真正实施转让行为。
综上,范先生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具有明显恶意,从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角度,可以认定范先生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存在损害先购房人叶女士利益的行为,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行为应属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叶女士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故她与范先生的房屋买卖协议仍然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范先生与第三人办理的案涉房屋过户无效,范先生配合叶女士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相关税费由双方各半承担。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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