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质量报
“‘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并不矛盾”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两个文件将服务贯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
本报讯 (记者何 可)“‘刚性’执法与‘柔性’服务并不矛盾,都统一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11月1日召开的市场监管总局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指出,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是推进服务型执法工作的关键所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两个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服务经济、服务民生、服务社会作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况旭介绍,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机械执法、趋利执法、粗暴执法等问题,其根源是在执法理念上出现了偏差。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党组提出将“监管为民”作为市场监管工作的核心理念,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又明确提出推行服务型执法,通过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将“服务”贯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做到惩教结合、宽严相济,推动裁量统一、过罚相当,进一步统筹执法力度温度,让执法兼顾法、理、情,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与此同时,《行为规范》全面规定了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的作风纪律、仪容举止、执法用语与案件办理等的基本要求,特别提出执法行为“八个严禁、十个不得”,要求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机械执法、简单执法、消极执法、粗暴执法、钓鱼执法等问题发生。
“近一段时期,个别案件查办中暴露出来的执法不规范、裁量不统一等问题,引发了社会舆论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热议。”据况旭介绍,《行为规范》针对性地设置执法用语与案件办理规范,特别列出11个执法场景下使用的执法用语,执法人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参照使用,形成16条案件办理行为规范,为具体执法提供务实指引。
《行为规范》共6章34条,分为总则、作风纪律、仪容举止、执法用语、案件办理规范和附则6部分内容,结合不同执法场景,细化执法要求,让执法人员在依法执法的前提下多一些换位思考,赋予了执法行为人情味儿。
一段时期以来,社会上对执法和服务关系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认为执法是“刚性”的,服务是“柔性”的,二者对立,过度强调服务会削弱执法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对此,况旭表示,执法与服务两者是协调统一、相辅相成的。推行服务型执法,绝不是要弱化行政执法,更不是要纵容违法行为、服务违法分子,而是要做到“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挑战道德底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仍然会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是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执法的根本目标还是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大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况旭说,推行服务型执法的真正目的在于让执法回归本源,营造尊法尚法、自觉守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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