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给朋友使用,透支的16万多元由谁承担?

出借信用卡给朋友使用,透支的16万多元由谁承担?
2024年10月31日 22:29 南宁晚报

黄某将信用卡借给朋友陆某刷卡消费,陆某共刷卡透支167036.06元,并给黄某出具一张《欠条》。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向陆某催款无果后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10月31日,邕宁区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黄某与陆某是朋友,自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陆某使用黄某的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刷卡透支款项共计167036.06元用于消费。

后经双方结算,陆某向黄某出具一张《欠条》,确定截至该《欠条》签署之日,陆某共拖欠黄某借款167000元,承诺于2023年1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逾期不还,陆某自愿按欠款年利率的24%向黄某支付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向陆某催款无果,遂于2023年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某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对账单、出账明细等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陆某借用黄某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事实。黄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予陆某使用,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故陆某应当返还黄某的信用卡透支款167000元。

因黄某出借自己的信用卡行为导致双方借贷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同时,黄某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透支款及逾期利息负有还款义务,但黄某怠于收回信用卡,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黄某自行承担,故黄某主张陆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陆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167000元,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本案中,黄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陆某使用,虽签订了《欠条》,也约定了利息,但是,当借卡人不及时还款时,持卡人需承担向银行还款的风险,此外,因出借信用卡行为无效,约定的利息也不能得到保护。

出借信用卡可能还存在以下风险:

盗刷风险。如果信用卡是因为外借他人使用后发生的盗刷,银行不会负责。

信用风险。将信用卡外借后,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导致逾期,会影响持卡人的征信、申贷或办卡后果。

诉讼风险。将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引发诉讼风险。

刑事风险。借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有恶意透支行为,刷卡后长期不还款,欠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持卡人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王红英

编辑 | 高纬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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