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将信用卡借给朋友陆某刷卡消费,陆某共刷卡透支167036.06元,并给黄某出具一张《欠条》。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向陆某催款无果后向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10月31日,邕宁区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黄某与陆某是朋友,自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陆某使用黄某的浦发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刷卡透支款项共计167036.06元用于消费。
后经双方结算,陆某向黄某出具一张《欠条》,确定截至该《欠条》签署之日,陆某共拖欠黄某借款167000元,承诺于2023年1月16日前一次性付清欠款。逾期不还,陆某自愿按欠款年利率的24%向黄某支付逾期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多次向陆某催款无果,遂于2023年向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黄某提供的《欠条》、微信聊天记录、信用卡对账单、出账明细等证据证明,能够证明陆某借用黄某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的事实。黄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予陆某使用,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按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应当返还财产。故陆某应当返还黄某的信用卡透支款167000元。
因黄某出借自己的信用卡行为导致双方借贷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同时,黄某作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透支款及逾期利息负有还款义务,但黄某怠于收回信用卡,迟延履行对银行的还款义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黄某自行承担,故黄某主张陆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陆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167000元,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本案中,黄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出借给陆某使用,虽签订了《欠条》,也约定了利息,但是,当借卡人不及时还款时,持卡人需承担向银行还款的风险,此外,因出借信用卡行为无效,约定的利息也不能得到保护。
出借信用卡可能还存在以下风险:
盗刷风险。如果信用卡是因为外借他人使用后发生的盗刷,银行不会负责。
信用风险。将信用卡外借后,借款人还款意愿不强导致逾期,会影响持卡人的征信、申贷或办卡后果。
诉讼风险。将信用卡借予他人使用属规避金融监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转贷,扰乱了金融秩序,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引发诉讼风险。
刑事风险。借卡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有恶意透支行为,刷卡后长期不还款,欠款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持卡人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郑芳 通讯员 王红英
编辑 | 高纬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农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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