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岁的河南男子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多名十三四岁的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10月29日披露的上述案件判决书显示,生于1986年的渑池籍男子胡某兴,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4年6月15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2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6月12日至6月14日,被告人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张某某(13周岁)、聂某某(14周岁)、裴某某(14周岁)、王某某(14周岁)等未成年女性在上述娱乐会所内为顾客提供有偿陪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兴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兴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某兴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兴家属为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祥符区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10月18日,祥符区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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