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宁波市场监管
电动自行车国标对各项指标作出明确限制
不允许对车辆进行随意加装
但仍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促进销售
任意加装支架、坐垫、储物箱等
案件详情
近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某电动车车行时,发现两款(各1辆)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经调查,该车行于2022年底从同行处购入上述两款电动自行车(各2辆),并完成加装支架及安装坐垫和储物箱等改装,于近期以2020元和2000元的价格各销售了1台。
该车行销售加装支架并安装坐垫和储物箱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行为。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10000元。
小市普法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进行拼装;
(二)改装电机或者发动机、限速装置、控制器、避震器,增加电池组或者改变电池容量、电压,拆除或者改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
(三)安装座椅(除儿童安全座椅外)或者擅自搭建车篷、安装支架等影响安全行驶的装置;
(四)其他改变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结构和性能,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禁止销售、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产品质量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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