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南湖晚报
□市应急管理局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在对平湖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执法人员当即调取相关证据,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当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平湖市某针织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先后将部分厂房分别出租给平湖市某服装厂等3家单位,未与其中2家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3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租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中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第六十六条第三档“【处罚档次】三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裁量幅度】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24年8月15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平湖市某针织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曹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4.2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处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为进一步提升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各方责任,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其中,对于出租方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了细化明确,主要有:①出租方负责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②出租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③出租方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所有承租方参与的安全协调例会;④出租方应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建档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园区宜建立集中仓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进行检查;⑤出租方应加强对园区内临时实施的电气焊等高危作业监管,建立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督措施;⑥出租方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每日安全巡查、每月联合检查、每季考核通报等工作,督促承租方落实事故隐患闭环整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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