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青海监管局
东金复〔2024〕3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关于民和县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民和县支公司的请示》(青海阳光产险〔2024〕15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民和县营销服务部改建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市民和县支公司,营业场所为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川垣新区东垣二路东源写字楼E区。
二、该分支机构改建后经营区域由上级机构授权决定。
三、该分支机构改建后业务范围为: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批准并经上级机构授权办理的业务。
四、你公司应自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手续到海东金融监管分局换领保险许可证,并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海东金融监管分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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