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融媒·帮您办|2628119】法治在线丨母亲入住养老院,拖欠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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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8日 11:17 新疆网

核心提示:市民刘女士将行动不便的母亲谢女士送进养老院,却拖欠几年费用达9万元,养老院将老人几个子女起诉到法院,几个子女对于应由谁承担费用起了争议。

新疆网讯(全媒体记者饶俊华)市民刘女士将行动不便的母亲谢女士送进养老院,却拖欠几年费用达9万元,养老院将老人几个子女起诉到法院,几个子女对于应由谁承担费用起了争议。

“经过法庭审理,老人的大女儿刘女士是其监护人,也是由她和养老院签订的服务合同,因此刘女士应当承担这笔费用。”10月27日,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审理此案的法官宋薇薇介绍,由于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仅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女士作为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人,应向养老院支付欠付的服务费。

十几年前,谢女士因身体原因,失去了行动能力。其大女儿刘女士综合考虑后,决定将母亲送到一家养老院。随后,刘女士作为监护人,与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双方明确了养老费用等细节。

这些年里,谢女士一直居住在养老院,大女儿刘女士也一直按时交费。但从2020年1月起,刘女士未再支付过相关费用。2023年1月,在养老院几次催费后,刘女士将母亲接走离开养老院。此时,已经拖欠养老院的各项费用9万余元。

此后,养老院多次向刘女士催要拖欠费用无果。养老院将谢女士的4个子女一起起诉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几名子女支付拖欠的养老费用。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

“我承认确实拖欠了养老院的费用。”法庭上,大女儿刘女士对养老院的起诉并未持反对意见,她认为,母亲一共有包括自己在内的4名子女,每个子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费用应该由4人共同承担。

谢女士的其他三子女反对称“,本案并非赡养费纠纷,虽然我们也是母亲的子女,但与本案没有关系。”几人还称,父亲去世后,留有不动产等资产并未分割,均为刘女士掌管,且4人曾约定:父亲去世后,母亲占有50%的份额由刘女士管理,也由其承担照顾和赡养母亲的责任,故3人认为不该再支付相关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养老院与刘女士母女签订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中约定:乙方或乙方监护人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养老院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刘女士作为监护人,已向养老院支付自入住至2019年12月期间的费用,此后几年费用未支付,刘女士对养老院主张的拖欠费用事实也都予以认可。

法院认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仅对签订合同的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刘女士作为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人,应向养老院支付欠付的服务费。其余子女并非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不应向养老院支付欠付的服务费。最后,法院判决刘女士支付其母亲拖欠养老院的剩余费用。

□法官说法

作为老人的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后应当履行

“子女作为自己母亲的监护人,与养老院签订了服务合同,就应当履行付费义务。”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法官宋薇薇介绍,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宋薇薇提醒,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减轻子女负担,将老人送到养老院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对于子女较多的家庭,将老人送到养老院之前,子女之间最好能够先进行商量,否则很容易因此引发纠葛,影响到亲情关系。(全媒体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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