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规范使用商品条码的通告》,对商品条码的规范使用作出6条提醒。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商品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一般印在商品包装上,或将其制成条码标签附在商品上,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使用商品条码,是提高企业在产品生产、仓储、配送、销售等各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知在哪里申办条码或存在使用商品条码不规范现象。如:商品条码与商品信息不符、商品条码已注销、商品条码信息已过期、委托加工产品商品条码使用错误、未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商品条码相关信息、商品条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等问题。
为此,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作出如下提醒。同时,要求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务必加强条码信息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条码,销售者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如需使用商品条码可登录“贵州省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线上服务平台NQI(https://gzt.amr.guizhou.gov.cn/)”或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贵州分中心申请(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头桥海马冲街111号物品编码办事大厅;联系电话:0851-86511642)。
二、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应及时维护商品条码信息,保持商品条码信息与产品准确对应。设计商品条码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 12904-2008)、《商品条码储运包装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 16830-2008)、《商品条码128条码》(GB/T 15425-201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三、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四、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商品条码使用单位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避免所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因超期被注销。
五、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同时可通过中国编码APP扫码查验条码信息与商品是否对应。如果经查验,供货商品为非法使用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拒绝进货、销售。
六、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非法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况处以罚款。全省广大经营主体及消费者发现商品条码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或12345举报。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鲍贝贝
编辑 李雪雪
二审 江婷婷
三审 岳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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