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观新闻
短时间内,买家多次下单网购“三无”减肥药,并就所有订单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应当支持?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次下单同一款减肥药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知假买假要求10倍赔偿被驳回
2023年6月14日,原告戴某在被告某商行开设的网店花323元购买了2件减肥药,发现该减肥药属于没有生产厂家信息、生产日期及食品配料的三无产品。戴某并没有立即举报商家或索赔,而是在首次购买后的一个月内,两次以帮“小姐妹”代买的名义在该商行的网店中下单同款减肥药6件和10件。
三次下单全部完成后,2023年7月14日,戴某向某商行发送信息质疑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称“昨天有个小姐妹吃了这个胶囊后晚上一直拉肚子”,随即以“小姐妹”的口吻质问商家,并称已经咨询过律师,该减肥药的包装上什么信息也没有,是不合法的。
之后,戴某以某商行销售的减肥药系三无产品为由起诉,要求被告某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向原告销售的减肥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无产品,被告某商行应当依法向戴某退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戴某在明知该减肥药系三无产品的情况下,没有立即要求商家进行退货处理,而是在一个月内又两次下单购买,数量逐次递增,明显超出正常、健康的用药数量。所以,戴某的第二、第三单购买行为系“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进行购买,该两次下单购买行为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
最终,长宁法院判决被告退还三次购物款,对戴某第一次下单的2件商品适用十倍赔偿,即赔偿3230元;对于戴某第二、第三次的订单惩罚性赔偿请求则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如何区分职业索赔和“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多次购买同款商品究竟应不应该支持、应该怎么支持等老问题困扰办案人员已久,各地裁判规则并不统一。”长宁法院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副庭长邓鑫说,今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那么,什么是“合理生活消费需要”?邓鑫表示,应该从四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要看是否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比如,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大量、反复购买,即使大量购买商品,通常也会事先和商家就商品数量、价格、规格、发货等细节问题进行沟通,发现商品问题后第一时间联系商家或平台客服解决,而非直接诉讼索赔。
其次要看购买数量、频次是否合理,是否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在短期内明显超出自用数量的大量购买,或前次购买远未食用完毕即再次甚至多次购买,可以认定为购买数量及频次不合理。以本案减肥药为例,一包减肥药含数十粒药片,原告在尚未食用完毕即再两次大量购买显然不合常理。此外,原告首次购买即知商品为三无产品,普通消费者不会在收货后明知商品存在问题而再次购买。
第三,要看所购商品的保质期及功效是否正常。食品特别是生鲜商品保质期较短,普通消费者一般会首先考虑保质期问题,即使长期食用也是分批、新鲜购买。而一些购买人不考虑保质期对生鲜类商品大量购买,还有部分大龄购买人罔顾功效大量购买婴幼儿食品,或青壮年大量购买老年奶粉,均不符合普通消费者对商品保质期及功效的正常考量。
最后要看购买商品是否为了自用。在网络消费已经十分发达的当下,各年龄层人群对网购操作一般能独自完成,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自用范围应仅限于购买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对大龄近亲属的代为购买亦应考虑商品功效与使用者是否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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