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10月20日消息(记者 蒙健 文/图)10月20日,记者获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海南群宏包装有限公司使用“海口火山荔枝”“保亭红毛丹”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依法予以处罚款2万元。
查处现场。
8月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交办线索,随即赶往琼山区中山南路海口南北水果市场C区51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有4种水果包装箱,分别有印制有“海南保亭红毛丹”等字样及图案,三种规格共计362个水果包装箱;印制有“海口火山荔枝”(颜色:红色、规格:5斤)等字样及图案,共计70个水果包装箱。
执法人员发现,“海南保亭红毛丹”水果包装箱上均标注有“保亭红毛丹 群宏包装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北水果市场C区51号 电话……”等文字及图案,还发现“海口火山荔枝”水果包装箱标注有“产自万年火山 富都硒福地……椰城香见……海口热带优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等文字及图案。
执法人员查获的侵权水果箱包装。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当事人2024年7月14日委托海南嘉昕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印制标注“海南保亭红毛丹(红色)、海南保亭红毛丹(粉色)、保亭红毛丹(浅蓝色)”注册商标的水果包装箱。上述包装箱货值共计1190.9元,共获取利润109.9元。
查处现场。
在调查中,海南群宏包装有限公司声称“海口火山荔枝”70个水果包装箱是海南嘉昕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放置在该经营场所当样品,不予出售。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使用标注有“海口火山荔枝、保亭红毛丹”注册商标的432个水果包装箱,实施行政扣押。执法人员围绕该公司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销售水果包装箱的违法行为收集证明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认定,海南群宏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商标法规定,构成未经授权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海南保亭红毛丹”水果包装箱362个;“海口火山荔枝”水果包装箱70个,并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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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莫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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