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4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4号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宗玉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程宗玉、李海荣、韦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编制2023年度业绩预告过程中,未充分考虑部分项目进展及资金回收情况,以及部分资产已经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2023年业绩预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 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审慎
你公司在2022年度未充分考虑行业市场整体情况、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及业务规模,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不审慎,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货币资金权利受限信息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使用受限货币资金中未包含募集专户被冻结的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问题。你公司董事长程宗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海荣、会计机构负责人韦晓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程宗玉、李海荣、韦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若对本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公司将加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岗位人员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公司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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