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10,452,372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本次享有可参与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为1,085,473,893股(现有总股本1,095,926,265股剔除已回购股份10,452,372股)。
2、在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如下: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325,642,167.90元=1,085,473,893股×0.3元/股,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297138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2971387元/股=325,642,167.90元÷1,095,926,265股)。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71387元/股,具体以实际结果为准。
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已于2024年6月1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制定2024年度中期分红方案:(1)公司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公司在2024年度进行中期分红金额不超过当期归属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0%。2023年度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度中期分红方案。本次中期分红方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4年8月28日的公司总股本1,095,926,265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上已回购股份10,452,372股后的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1,085,473,893股为基数,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25,642,167.90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或可参与分配的股本基数发生变化的,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3、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及享有可参与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符合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0,452,372.00股后的1,085,473,89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0月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10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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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10月10日至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 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325,642,167.90元=1,085,473,893股×0.3元/股,因公司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2971387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0.2971387元/股=325,642,167.90元÷1,095,926,265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71387元/股。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布心路3033号水贝壹号A座24层
咨询联系人:周晓达、荣欢
咨询电话:0755-82288871
传真电话:0755-61866830
电子邮箱:szchowtaiseng@126.com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周大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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