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办法》(1996年8月9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修改〈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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