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茂名市市场监管系统重点打击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违法行为,坚决落实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开展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专项执法行动,紧盯生产销售环节,坚决打击电动自行车非法拼改装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处了一批案件,纠治了不良行业风气,现将部分违法违规案例向社会公布如下:
一、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茂南区某摩托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某摩托车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经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现场检验,24台电动自行车存在电动自行车加长桶座长度及加长座垫长度的情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电白区某摩托车维修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电白区林头镇某摩托车维修部待售的9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过长,经现场测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山街道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4年5月,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化州市东山街道某电动车行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摆放有两辆电动自行车的实际外观与产品合格证标示的外形简图有明显区别,经现场测量,实际座鞍长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经调查,上述车辆的超长的座鞍和靠背都是当事人进货后自己安装上去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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