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水运网
物流公司在未获得承运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为订舱,在发生问题后,因为拿不出有效证据证明托运人身份,只得自行赔偿损失。
案件回放:2019年6月,青岛某物流公司作为订舱代理,委托承运人香港某运输公司从青岛前湾港出运一批货物,提单托运人为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货物运抵柬埔寨西哈努克港后,无人提取货物。2020年6月,香港某运输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上海某航运经纪公司。上海某航运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深圳某进出口公司、青岛某物流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9400美元及利息,返还集装箱或赔偿损失9010美元及利息。
释理明法: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提单记载的托运人为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但其称从未委托青岛某物流公司代办订舱出运手续。青岛某物流公司也称,其受案外人的委托代为订舱。涉案提单托运人系按照青岛某物流公司的指示记载。综合各方证据,不能认定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为提单项下的托运人。因青岛某物流公司不能证明其系深圳某进出口公司的受托人,其订舱行为对深圳某进出口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青岛某物流公司确系向香港某运输公司发出订舱委托的要约人,根据海商法关于契约托运人的定义,青岛某物流公司为订舱委托的本人,应承担提单项下契约托运人责任,向上海某航运经纪公司赔偿因无人提货在目的港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损失。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山东自贸区作为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枢纽节点和重要支撑,区内企业在承接和参与“一带一路”相关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青岛某物流公司基于信任,在未能核实真正发货人身份的情况下,直接代为向承运人订舱出运。因货物无人提取产生目的港费用被承运人索赔时,青岛某物流公司才发现自己并未获得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的授权。本案准确识别了提单项下托运人的身份,合理划分了当事人在类似情况下的责任界限和风险负担,对于规范青岛自贸片区外贸企业、货运代理企业、航运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升防范风险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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