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韶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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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小知识集锦☆
1.特殊食品是指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保健食品内外包装上必须标有“蓝帽子标志”
3.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4.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和正常膳食。
5.保健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6.正规保健食品外包装盒上都会在
下方标注产品注册号(或备案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号的格式为“国食健注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号格式为“国食健注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7.有些保健食品特别是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添加的功能成分其量效关系已非常明确,国产的只需到省级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G+4位年代号+2位省级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编号”;进口的则需到国家监管部门备案,备案号格式为“食健备J+4位年代号+00+6位顺序编号”。
8.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9.保健食品的包装上以及营销场所应当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10.销售保健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摆放销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
11.保健食品广告不可以通过明星作推荐。
12.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13.常见的保健食品营销陷阱有:
a.健康讲座 b.专家报告 c.免费活动(体检、试用、旅游、联欢等)
d.品牌误导 e.附赠诱惑 f.雇托迷惑 g.温情麻痹等
14.消费者如果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者发现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45、12315。
15.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是婴幼儿配方乳粉。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可以分为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
16.婴幼儿配方食品在标签上应标注注册号“国食注字YP+年代号+顺序号”,YP是“婴配”两字拼音的头个字母,代表婴幼儿配方食品。
17.婴儿配方乳粉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通常称为1段奶粉。
18.较大婴儿配方乳粉适用6-12月龄的较大婴儿,通常称为2段奶粉。
19.幼儿配方乳粉适应于12-36月龄的幼儿,通常称为3段奶粉。
20.标注为4段的儿童配方调制乳粉不是婴幼儿配方食品,是调制乳粉。
21.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摆放销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
22.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资料不得强调“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不得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以及使用“母乳化”“人乳化”的表述声称全部或者部分代替母乳;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强免疫力、改善胃肠道等功能。
23.特医食品标签上应标明产品注册号,特医食品的注册号为“国食注字TY+年代号+顺序号”。TY是“特医”两字拼音的头个字母,代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专属标志是“小蓝花”。
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品配合食用。
26.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27.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摆放销售,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
28.特殊食品的提示牌应该为绿底白字。
29.特殊食品不可以与药品、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30.销售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31.进口特殊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并载明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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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声扬 校对:黄睿君
责编:石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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