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法院网
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蓬勃发展,“海外代购”模式兴起并成为热门,漂洋过海的代购产品没有中文说明书和海关检疫证明,算不算“三无产品”?海外代购又要承担什么责任?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速递
原告张某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向被告钟某下单了一盒保健食品。被告钟某接单后在日本购买案涉商品,通过境外直邮方式发货。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无中文说明书及海关检疫证明。张某认为钟某交付的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的规定,遂以产品责任纠纷的案由起诉至本院。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责任。被告辩称,其接受原告委托在日本正规商场购买案涉商品,能够提供对应的商场采购票据和境外发货凭证,故交付的商品并非假冒伪劣产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接受张某的下单,从境外购买产品并直邮发货,双方之间并非买卖合同关系,实为委托合同关系。钟某可以提供相关采购小票和海外发货凭证,已履行作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及报告义务。在委托合同中,钟某已妥善完成委托事务,不应承担销售者责任。张某以案涉商品无中文说明书及无检验检疫证明为由,主张由钟某作为销售者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不应支持,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
海外代购应属于一种委托代理,代购商品的安全标准应适用初始出售行为所在国法律及相关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树立了“海外代购”的认定标准,合理区分了“海外代购”和“网络销售”涉及的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商品是否被平台列入代购类别”“店铺的网络页面是否有代购服务的明确说明”“商品是否从海外发货”“购买人是否为入关申报人及相应税费承担人”等是甄别交易本质属于“销售”还是“代购”的关键因素。如判定属于“海外代购”的,店铺经营者作为受托人承担代购商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合理注意义务和报告义务,而不应仅以食品是否有中文说明书、检验检疫证明来认定代购人是否承担销售者责任。该案为经营者从事“海外代购”提供指引,同时也有利于遏制借用“海外代购”名义规避销售者责任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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