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恒逸转债”将于2024年10月16日按面值支付第四年利息,每10张“恒逸转债”(合计面值1,000元)利息为12.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5日
3、除息日:2024年10月16日
4、付息日:2024年10月16日
5、“恒逸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1.2%、第五年1.5%、第六年2.0%。
6、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5日,凡在2024年10月15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年10月15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10月16日
8、下一付息期利率:1.5%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10月16日按面值支付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恒逸转债
3、债券代码:127022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200,000.00万元
6、发行数量:2,000万张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5日。
9、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2%、第二年0.4%、第三年0.6%、第四年1.2%、第五年1.5%、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I:指年利息额;
B1: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1年4月22日至2026年10月15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11.5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10.91元/股。
13、债券评级情况:AA+
14、资信评估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16、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本次付息计息期限: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
2、利率:1.2%。
3、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5日
4、除息日:2024年10月16日
5、兑息发放日:2024年10月16日
三、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恒逸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0月16日至2024年10月15日,票面利率为1.2%,每10张“恒逸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2.00元(含税)。
对于“恒逸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9.6元;对于持有“恒逸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2.00元;对于持有“恒逸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12.00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10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恒逸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3871991
传真:0571-83871992
(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保荐代表人:毛宗玄、朱玮
联系电话:0571-85783754
传真:0571-85783754
(三)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八、相关机构
投资者如需了解“恒逸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九、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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