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4年10月09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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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41,215,507元(包括执行费用,不含利息及其他费用)

  ●  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目前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尚在履行过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望时代”)此前已就该涉诉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将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

  2、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为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反担保股权进行了调研与评估,具体调研及评估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7;临2024-052)。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方的债务履行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与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平阳路支行(以下简称“晋商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了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未及时偿还该债务,晋商银行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于2023年3月27日开庭审理,于2023年4月19日进行一审判决。

  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获悉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晋商银行依法变更为东阳市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金投”)、公司银行账户内的4,110.70万元货币资金因该案件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司法划转。上述债务的担保总额为8,000万元,因公司作为上述案件的债务担保人之一,已经承担部分担保责任即公司已被划扣货币资金4,110.70万元,东阳金投已同意免除公司在该案件中剩余债务即3,889.30万元的担保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主要裁定内容为:解除对公司名下股票、股权及其银行账户的查封。

  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相关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追偿权诉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06;临2023-008;临2023-013;临2023-080;临2024-013;临2024-016;临2024-017;临2024-029)。

  二、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4)浙0783民初8233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东望时代代偿款41,215,507元,并应支付利息(以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3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现原告同意被告于2024年10月15日前支付代偿款10,000,000元,于2024年11月15日前支付代偿款15,000,000元,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代偿款16,215,507元及利息,前述款项均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若被告按约及时足额履行,则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若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则全部债务视为到期,原告可就未受偿的债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原告东望时代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建设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43%的股权【股权数额36,12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原告东望时代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广厦控股在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44.65%的股权【股权数额37,502.40(万元/万股)】及派生权益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广厦建设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5、被告广厦控股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案件受理费123,93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厦建设山西分公司、广厦建设、广厦控股自愿共同负担。限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诉讼事项相关当事人达成调解,目前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尚在履行过程中,履行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公司此前已就该涉诉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同时将结合律师、会计师意见综合判断本次案件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损益的影响。

  2、广厦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公司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同时,广厦控股及其关联方为上述担保提供了不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及最高额信用保证等方式的反担保。为保障公司及广大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对反担保股权进行了调研与评估,具体调研及评估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8月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7;临2024-052)。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方的债务履行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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