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韦江同志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韦江辞去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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