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 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 执行事务合伙人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4年09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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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向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合作协议〉的函》无效一案,公司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州汇垠日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来的由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汇垠澳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原告北京首拓融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说明

  鉴于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公司控制权相关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115民初1008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皓宸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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