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因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第9.8.5条:“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8.1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1次提示性公告,分阶段披露涉及事项的解决进展情况”。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一、关于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基本情况
因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的《新潮能源关于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二、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所采取的措施
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公司已采取及将要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1)从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出发,公司对内部控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自查,并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方面的管理。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事项执行等方面全面自查纠正整改,在梳理现有内控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查漏补缺,确保内控规范体系闭环。其中包括,公司拟将积极推进《子公司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将境外子公司纳入该制度的管理范围内。
(2)公司董事会已专项讨论并追认了Seewave Energy Holdings Company担任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项。公司在未经董事会批准之前,不再调整执行事务合伙人。后续,公司将继续不断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定期组织证券部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学习专业知识及内控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内控管理质量。
(3)深化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其中包括:由宁波鼎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其行为和决策权限实施进一步约束与规范,公司已完成了《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工商变更备案工作;推进对Seewave Energy Holdings Company组建董事会,委派上市公司董事及管理层担任董事,增强决策制衡机制。
(4)为督促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加强公司上述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上述人员的履职能力、规范运作水平及公司治理水平,公司已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股票交易行为规范、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培训。
(5)加强公司各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的日常沟通,从内部和外部双管齐下,从而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6)加强公司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与监管要点,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并认真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司运作。
三、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每月披露1次提示性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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