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审议情况
为满足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根据公司目前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以及公司2024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公司拟为青岛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科新材料”)提供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2024年7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青岛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2024年7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了《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21。
根据公司近期签署的有关对外担保协议情况,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前期公告事项进行后续披露。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9月25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青岛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杜科新材料提供担保,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签于2024年9月25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的重要事项如下:
保证人: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支行
鉴于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与青岛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 壹仟万元整 。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的中国农业银行卖出价折算。
(1)债权人自 2024 年 9 月 25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 A
A 人民币/外币贷款 B 减免保证金开证 C 出口打包放款
D 商业汇票贴现 E 进口押汇 F 银行保函
G 商业汇票承兑 H 出口押汇 I 账户透支
J 其他业务: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全部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及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2、保证人已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其债务时,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形,保证人自愿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直接划收相关款项。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变更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5)保证人被申请破产、重整;
(6)保证人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 、解散、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
(7)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事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10%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必要合法的内部或外部的批准或授权;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情形;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3、如主合同被解除,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赔偿损失等)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 / ,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总计为不超过人民币73,150万元,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30,10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2%,其中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不存在逾期担保累计金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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