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2024年09月21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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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20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诉讼及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因司法机关送达流程影响,公司存在未收到、或延迟收到部分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因本公告涉及部分事项尚在诉讼进展过程中,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诉讼、仲裁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9.7亿元(上述诉讼、仲裁的案件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类型),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65%。其中,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涉及金额0.1亿元;公司作为被告被诉或第三人的案件涉及金额9.6亿元。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的新增案件中,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金额合计为0.1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情况表》。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通过努力谈判、积极应诉等方式推动各项纠纷的解决;同时,受送达流程影响,公司亦存在未收到、或延迟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情况。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部分尚在进展过程中,鉴于诉讼或仲裁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述案件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如公司能妥善解决上述案件,存在和解的可能;如未能妥善解决,则公司被诉案件涉及相关资产可能存在被动处置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18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

  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约为3.9亿元。本案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案件经一审开庭,尚未取得生效判决,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流法院”)的《传票》,获悉原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北流市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北流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已被北流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西北流市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自然资源局

  (二)案件概述

  原告通过合法的竞拍流程获取了被告经北流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的目标地块,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原告通过借款,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延期利息,随后原告取得目标地块不动产权证,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原告按约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截止2021年9月3日,该项目的一期部分工程已全面施工,其中部分楼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原告在该项目中总投入约2.27亿元。

  2021年9月3日,北流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所拍卖取得的目标地块 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当天对该项目进行停止施工并停止对外销售。2021年9月26日,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告知目标地块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问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要求配合立案调查。此后,原告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索赔报告》,施工单位向原告主张停工损失约404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所拍卖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商服用地,现因该地块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北流市土出字(2020)3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土地款约1.67亿元、延期利息约67.91万元及向原告赔偿土地款借款利息约0.49亿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约1.73亿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权利,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北流市土出字(2020)3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土地款约1.67亿元、延期利息约67.91万元及向原告赔偿土地款借款利息约0.49亿元,利息计算:从2020年8月3日起至被告退还土地款之日止,以0.7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标准计算;从2020年9月4日起至被告退还土地款之日止,以8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被告退还之止,以5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从2020年11月20日起至被告退还之日止,以约0.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标准计算;2020年11月23日起至被告退还之日止,以约0.64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标准计算,以上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约1.73亿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已经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或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裁判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19号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披露进展情况的重大诉讼案件两件,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涉案金额约5.21亿元,公司已于2024年7月27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97号),现法院已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公司尚未收到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申请;案件二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案金额约3.7亿元,公司已于2024年7月20日披露了《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91号),现法院已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德法院”)的(2024)粤0606民初19409号《民事判决书》, 获悉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起诉佛山市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金科”) 破产有关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科”)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案件二:

  公司近日收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仙法院”)的(2024)湘1003民初3109号《民事判决书》, 获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苏仙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郴州苏仙支行”) 起诉湖南融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融华”)、公司控股子公司郴州弘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弘景”)、长沙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金科”)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长沙金科的连带责任赔偿请求,郴州弘景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现将诉讼事项详细进展公告如下:

  (一)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案件一:

  本案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97号)。

  案件二:

  本案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91号)。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一:

  本案已经顺德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佛山金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将配建物业所有权登记至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名下;

  2、驳回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64.61万元(原告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已预付),由被告佛山金科负担。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被告佛山金科提起的上诉申请。

  案件二:

  本案已经苏仙法院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郴州弘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亿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及复利)0.3亿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2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原告对登记在被告郴州弘景房名下的涉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5万元,由被告郴州弘景负担189万元,由原告负担0.45万元。

  被告郴州弘景认为一审判决中关于借款的利息计算错误,已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截至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一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诉讼,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仅承担协助义务;案件二尚在进展过程中,二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积极应诉避免或减轻损失,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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