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那么,对于超龄、新就业形态、特殊工种等劳动者,有哪些保障?对于大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有哪些考虑?在当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工人日报记者就相关问题提问了有关部门负责人。
为超龄、新就业形态、特殊工种等劳动者作出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表示,加强对相关群体的权益保障,是这次改革的重要考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面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制定办法时,对各方面的期盼和诉求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并针对不同群体,作出了相关政策规定。
一是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加强就业促进和权益保护。办法规定,强化大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
二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要求。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
三是对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强化权益保障要求。办法规定,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我们将持续推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实,积极推行相关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服务。
四是对于大龄失业人员,明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法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是对于特殊工种劳动者和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给予特别的保护。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大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如何保障?
工人日报记者提问:
大家很关心大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请问国家卫生健康委在这方面有哪些考虑?
工人日报记者张伟杰提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回答《工人日报》记者提问时说,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解放前,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仅35岁左右。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居民健康水平持续改善,人均预期寿命从1981年的67.8岁提高到2023年的78.6岁,这为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提高职业健康创造了良好条件。
此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大龄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工作,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会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以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构、进乡村、进社区”活动以及科普宣传培训为重点,着力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知识,持续提升包括大龄劳动者在内的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进一步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将劳动者特别是大龄劳动者的健康保护工作作为健康中国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做好职业健康监测工作,分析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防范大龄劳动者职业病及职业健康风险。根据大龄劳动者的健康需求,不断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推广力度,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和职业健康保护水平。同时,推动落实地方及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包括大龄劳动者在内的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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