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券商频繁踩雷“虚假陈述”

上市券商频繁踩雷“虚假陈述”
2024年09月08日 20:43 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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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IC导读

梳理半年报可见,证券虚假陈述、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债券违约、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股权转让纠纷等成为券商诉讼的“重灾区”。其中,证券虚假陈述频频出现在券商诉讼案件中,券商作为关联方,部分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梳理半年报可见,证券虚假陈述、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债券违约、金融委托理财合同、股权转让纠纷等成为券商诉讼的“重灾区”。

其中,证券虚假陈述频频出现在券商诉讼案件中,券商作为关联方,部分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半年报看,部分券商还未扫清民事赔偿的“阴霾”。

“看门人”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

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中介机构“看门人”的功能日益凸显。让不尽职的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虚假陈述责任是填补投资者损失的要求,也是“看门人”机制良好运行的保障。

国信证券在半年报中披露了4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分别为华泽钴镍投资者与华泽钴镍及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柏堡龙投资者与柏堡龙及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海口农商行与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亿阳信通投资者与亿阳信通及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以华泽钴镍案为例,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中介机构执业不审慎的案例,而且该案至今“余波未了”。虽然上市公司已退市,但华泽钴镍引发的股民索赔案还在持续发酵。

据国信证券披露,2018年10月起,华泽钴镍部分投资者分别向成都中院对华泽钴镍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提起诉讼。

国信证券称,依照终审判决的标准,成都中院、四川高院陆续作出1737起生效判决,判令华泽钴镍相关人员、公司等中介机构对华泽钴镍赔付义务合计1.28亿元及相关诉讼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另收到部分案件撤诉裁定。目前有4起案件尚未结案。2022年3月起,公司收到成都中院及其指定法院对相关案件的执行通知,公司目前已支付合计1.34亿元。

资料显示,2014年,华泽钴镍“借壳”上市。2015年11月,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遭证监会立案调查。2017年7月,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其中提到,经查明,华泽钴镍存在2013年、2014年及2015年上半年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年报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另外将无效票据入账,2013年年报、2014年年报和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违法事实。2019年7月,华泽钴镍退市。

“我国现行证券法和相关虚假陈述侵权赔偿司法解释,为在资本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规定了倾斜性保护的法律机制,包括陈述主体的连带责任、过错推定、交易因果关系的推定、‘重大性’和损害赔偿范围的便捷认定等。”一名法学界人士表示。

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中介机构在虚假陈述中,主观状态区分标准和责任承担方式应更加明确,从而不断构建和完善我国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

中介机构责任认定成焦点

部分中小券商也卷入“证券虚假陈述”的风波。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仍然是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焦点。

中泰证券在半年报中披露,2022年1月,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上海君盈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两千名证券投资者(以下简称“原告”)向法院诉请判令乐视网(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侵权赔偿款项(含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利息),共计人民币45.7亿元,判令除乐视网外包括公司在内的二十名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泰证券为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联席主承销商之一,而非保荐机构。

2023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2021)京74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投资者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期内,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二十二名被上诉人(含公司)对一审被告一乐视网应支付给全体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款项承担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这起诉讼事项,中泰证券已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且无后续进展。

频繁涉诉可能使券商市场信任度下降

当前,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力度持续增强,不少中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起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因而,“证券虚假陈述”成为券商涉讼的“重灾区”。

业内人士认为,全面注册制下,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仍有认定模糊和责任承担不明确的问题,不同情形下,“看门人”责任承担方式和范围,仍需要区分。因此,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不断更新的过程。

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张保生等人撰文表示,在中介机构责任层面,绝大多数判例在认定有责任的中介机构的责任时,适用与其原因力和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比例连带责任,且连带责任比例的认定标准也呈现出更加理性、精准的特征。司法判例逐步摆脱“以执行能力倒推责任范围”的功利性追责以及中介机构承担“兜底责任”的桎梏,而是结合中介机构所涉虚假陈述对投资者投资决策和损失的影响、中介机构履职手段的时代局限性、虚假陈述本身的高隐蔽性、中介机构的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中介机构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比例连带责任。

业内有关人士称,券商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频繁涉诉可能会降低投资者对券商乃至整个资本市场的信任度。券商在涉诉案件中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可能会导致券商面临经济压力或信誉损失。随着监管趋严,券商需要加强执业能力,提高合规意识和能力,以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转自:中国金融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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