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手还是不还手,正当防卫还是互殴?政协委员谈青岛路虎女司机打人事件

还手还是不还手,正当防卫还是互殴?政协委员谈青岛路虎女司机打人事件
2024年09月05日 16:06 媒体滚动

转自:人民政协报

新闻背景:

近日“青岛路虎女司机,狂扇他人十几个耳光”事件一经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8月29日晚,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发布情况通报,对逆行殴打他人的女司机王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000元。

此事虽告一段落,但被打的男司机究竟该不该还手却引发热议。大多数人对这位男司机的克制与不还手表示了肯定,当场还有一名男子劝导道,“一定不要还手,还手就理亏了”。这一观点在民众中有一定代表性,也是普遍认知。当民众遇到类似情况,还手还是不还手?这是个问题。正当防卫与互殴的界限是什么?为此,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记者采访了两位政协委员。

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施杰:

轻伤害领域,

对正当防卫制度仍需进行细化改革

施杰表示,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本条法律,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首先要存在不法侵害的事实;其次,反击人要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意识;再次,防卫行为要发生在不法侵害进行过程中;最后,防卫行为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

在本次事件中,女司机王某实施了侵害林某某人身权益的不法侵害,假如林某某为了保护自身不受侵害,在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实施了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则该反击行为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5条“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根据青岛市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女司机王某多次掌掴林某某,致林某某面部受伤的行为,虽未达到刑事犯罪处理的范畴,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不法侵害。

本案中,林某某基于保护自身目的,在王某施害过程中进行反击,符合《指导意见》第6条和第8条关于防卫时间和防卫意图的要求。

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是认定防卫行为和互相斗殴的关键。根据《指导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在实践中,一旦受害人进行暴力反击,往往会因为前期积压的怒火,对反击行为缺乏控制而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进一步导致冲突升级。此时则容易被认定为互殴而非正当防卫。

在本次的事件中,我们应当认识到一个问题,实施不法侵害的王某是位女性,而受害人林某某是一名退伍军人,如果林某某在反击过程中缺乏克制,很容易造成超出王某掌掴的伤害。如此一来,仅从暴力的相当性上去做考量,则可能被判定为互殴。

《指导意见》第9条第款中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但对这类防卫行为的认定上,有过错的先动手一方“手段明显过激”或防卫人“努力避免冲突”为前提条件。在现实中,这无疑加大了对正当防卫认定的难度。

施杰表示,结合当前法律、法规,面对此类的事件,最好的解决方式可能并非第一时间挥拳反击,而是保护自己免受侵害。如本案中,林某某面对王某的不法侵害,应当第一时间紧锁车门、车窗,阻止女司机王某对自己的施暴行为,然后通过报警等方式寻求救济。在其他类似的案件中,如果没有车辆形成保护区域的情况下,面对不法侵害时第一选择应当是逃离,再寻求法律保护。这也符合“努力避免冲突”的防卫前提,在采用这种方式仍不能避免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再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则一般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施杰认为,此次事件是个对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进行更加细化的改革的很好契机。自当年“昆山龙哥反杀案”后,我国对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正当防卫制度日趋完善,但在轻伤害领域,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仍较为困难。正当防卫制度作为公民自我保护应急措施,可以有效地弥补法律惩戒的滞后性,正确且积极地发挥轻伤害领域的正当防卫制度,对威慑不法行为,指引公民遵纪守法均具有积极意义。

黑龙江省政协委员、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资深顾问冯传江:

在不法侵害面前,该出手时要出手

冯传江表示,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或者排除危险,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而互殴中就有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是指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但仍然故意实施且导致他人身体受到损害的行为。简而言之,正当防卫是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而互殴则是以伤害他人为目的。正当防卫,因为有法定阻断违法犯罪事由,当事人不承担任何刑事和民事责任;而互殴,由于是双方都有违法行为,依法都会受到相应处罚。

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要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特别指出“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虽然在治安案件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可以适用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行为和互殴行为肯定不能同时适用,而且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民法典第181条中,也有“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鉴于此,民众不应再有“挨打了到底能不能还手”的疑虑,在不法侵害面前,要勇敢地拿起正当防卫的武器。

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区分正当防卫和互殴呢?

冯传江认为要从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入手,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象条件、时间条件及限度条件,避免互殴行为。

起因条件必须是维护法律保护的合法法益,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比如本案中,如果林某某还手就是维护本人的人身安全;

防卫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行为制止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是犯罪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作为行为等;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可以是无刑事责任的人或者是限制刑事责任的人),本案中,林某某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女司机本人,而且不法行为被制止后,就不能再继续实施防卫行为;

防卫行为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时,要具有保护法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其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止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行为。

冯传江解释说,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男司机针对女司机的伤害行为,是不能采取威胁其生命安全的防卫行为的。

在一方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另一方动手反击是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互殴的法治理念,已经在民众中被唤醒。虽然在一些案件中,也确实存在防卫人受泄愤或复仇情绪影响而伤害对方,最终被认定为互殴行为。但我们不应因噎废食,在不法侵害面前,要敢于用正当防卫来捍卫“法不能向不法低头”法治精神和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正确把握正当防卫和互殴的尺度,避免互殴行为的发生。

记者:徐艳红

文字编辑:徐艳红

新媒体编辑:洪琳

审核: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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