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陇金监行许〔2024〕66号
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你公司《阳光产险甘肃省分公司关于申请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公司的请示》(甘阳光产险〔2024〕110号)收悉。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县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陇南金融监管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陇南监管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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