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4年08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银川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长信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银川长信支行)的借款事项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4年5月5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4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32亿元(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等。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4年4月1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0)、2024年5月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公司2024年召开的第五十六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与浦发银行银川分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协议,为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1,000万元(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十八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与交通银行银川长信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保证金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20年03月02日

  ② 住所:青铜峡市大坝镇青龙管业厂院内办公楼二楼208号房

  ③ 法定代表人:陈尚斌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及管件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钢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工程管理服务;金属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住房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3.50%)、宁夏汇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4%)、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2.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12年06月13日

  ② 住所:青铜峡市新材料产业基地

  ③ 法定代表人:董磊

  ④ 注册资本:4,5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道、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管道、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道、塑料输水管材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⑦ 与公司的关系: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2.22%),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78%)。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00年04月29日

  ②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56号

  ③ 法定代表人:鱼江涛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⑥ 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塑钢管件的制造与销售;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钢筒管的制造与销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05%),宁夏明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8.9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长信支行

  (二)保证范围与最高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浦发银行银川分行)在自2024年8月20日至2025年7月2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前述主债权本金余额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柒仟万元整(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壹仟万元整(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为限。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人为债权人(交通银行银川长信支行)与债务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在2024年8月5日至2029年8月4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①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币种及大写金额):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本款所称“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指主合同下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包括或有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额。②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本合同第2.2条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前款所称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本金余额是指以下任一或两项之和: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发放且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本金之和;

  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开立且仍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金额之和以及债权人在前述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已垫付且债务人尚未偿付的金额之和。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承诺,在未经债权人书面同意之前,不采取下列行为:

  (1)转让(包括出售、赠与、抵债、交换等形式)、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改制、股权转让、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发生变化、合并(或兼并)、分立以及减资等;

  (3)进行或申请进行破产、重整、解散、歇业,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或非正常停业;

  (4)签署对保证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承担具有这一影响的有关义务。

  2.保证人承诺,应于下列事件发生后的五(5)个银行营业日内立即通知债权人:

  (1)发生了有关事件导致保证人在本合同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成为不真实、不准确的、不完整、违反法律规定或失效的;

  (2)保证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法定代表人涉及诉讼、仲裁或其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

  (3)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通讯地址、企业名称、办公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或保证人变更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工作单位、长期离开所居住城市、变更姓名或在收入水平方面发生不利变化的;

  (4)被其他债权人申请重整、破产或被上级主管单位撤销的。

  3.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配合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

  4.保证人承诺,在主合同项下当债务人未按照债权人要求补足保证金(包括提前补足)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补足保证金的责任(该等保证金将同样作为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但无需另行签署保证金质押合同)。保证人补足保证金不免除其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因保证人依据本合同履行补足保证金责任时所发生的任何损失(包括利息损失)均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5.保证人确认,在债权人主合同项下所有债权被全部清偿之前,保证人不得向债务人行使因承担本合同担保责任而享有的追偿权及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其欠付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进行抵消)。

  6.债务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的,保证人对该提前还款或个别清偿被撤销后形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若保证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保证人的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保证人承诺公开披露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事项已经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

  8.保证人确认,即使债权人放弃或变更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或改变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顺位,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不予免除也不受任何影响。

  (六)扣划约定

  1.保证人有到期应付债务或应补足保证金时,债权人有权直接扣划保证人在债权人公司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到期应付债务或补足保证金。

  2.债权人有权将所得款项选择用于清偿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等。同时有多笔债权到期未付的,由债权人决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钢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青铜峡市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55,797.21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4.5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25,675.51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29%。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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