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川金监复〔2024〕264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你单位《关于设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的请示》(兴银川〔2024〕320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171、173、175号、怡湖西路108、110、112、114、116号。
二、批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业务范围为: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由上级行授权的业务。
三、你单位应当自四川金融监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手续到四川金融监管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工商、税务登记等法定程序完成后1个月内向四川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四川金融监管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时限内开业的,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由四川金融监管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未尽事项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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