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是美国历史学家白凯(Kathryn Bernhardt)的一部重要作品,首版于1999年,2003年便被译介成中文出版。绝版多年后,近日,该书重版出来。8月18日晚,上海书展期间,出版方举行了新书分享会,邀请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赖骏楠、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赵刘洋与上海交通大学历史系教授赵思渊做客乐开书店,原定嘉宾、本书译者、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荣休教授刘昶,则因为个人原因,通过视频参与,与现场的读者分享了这本法律史领域研究妇女财产继承问题的经典之作。分享会的开始,特别放映了白凯教授录制的一段视频,讲述自己对于本书所谈问题的思考,以及写作本书的意义。澎湃新闻经出版方授权刊载这段视频,以飨读者。
白凯教授谈《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10:31)
众所周知,帝制时期中国的财产继承是受分家的原则和惯行支配的,即由众子均分父亲的财产。一般认为,妇女没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如果家庭财力允许,一个未婚的女儿至多只能得到一份嫁奁,而寡居的母亲只能得到一份老年赡养,但她们都无权继承一份家产。
同样众所周知的是,分家和承祧(宗祧继承)的原则和惯行是相辅相成的:一个男子必须从宗祧祭祀和财产两个方面被其子继承。如果他没有亲生子嗣,那么他必须过继一个嗣子来延续父系家庭,以继续对祖先的祭祀。人们一般认为,承祧与分家互为表里,它们是同一事物,即只有儿子有继承权的两个侧面。
毋庸奇怪,对分家和承祧的这种理解为帝制后期中国的财产继承描绘了一幅静态的图画。只要我们的注意力聚焦在父与子之间,我们从宋代至清代的历史中就很难找到继承制度显著变化的证据,因为事实上男性的财产权利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但是如本书将要阐明的,关于财产继承的静态画面不仅遗漏了很多内容,而且曲解了重要的情节。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它根本没有从妇女的角度来考虑她们作为女儿、妻子和妾对财产所发生的不同关系。从妇女的角度来观察,分家和承祧就是两个不同的过程,它们对财产继承有着互异的影响。当一个男子有亲生子嗣时,财产继承就受分家的原则和惯行支配;反之,若他没有亲生子嗣时,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承祧的原则和惯行。
《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美】白凯/著 刘昶/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大学问,2024年7月版
在帝制中国,分家和承祧两者之间,前者是财产继承中更为常见的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后者无关紧要。当时中国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家庭没有长大成人的儿子。因此,大约有五分之一的家庭,其财产继承不是通过分家,而是通过承祧来实现的。
对一个女子来说,由于其一生中在娘家和夫家的地位,承祧对她更为重要。作为女儿,一个女子有6%至12%的可能性生在一个没有活到成年之亲生子嗣的家庭。而作为妻子,她的夫家没有子嗣的可能性大约在20%。这样,可能有三分之一的妇女是没有兄弟的女儿,或没有子嗣的妻子,甚至两者兼而有之,在她们一生中的某个时刻就很可能会因此涉入宗祧继承。
从妇女的角度来观察,财产权利在帝制中国就远非如以往的观点所认为的那样静止不变。第一个主要变化发生在明初,明律规定,无嗣家庭必须从侄子中过继一个嗣子,或者用本书的术语来说,明律采行了“强制侄子继嗣”。这一变化使妇女付出了可观的代价。在其后的年代里,无论是女儿还是寡妇,她们的财产权利都受到严重的剥夺。
对于女儿来说,简言之,在宋代若父母双亡而没有儿子——无论亲生还是过继,那么其女儿就有权依法继承其家庭的财产。但在强制侄子继嗣的法律面前,侄子对财产的权利优先于女儿的权利,女儿继承家产的可能性由此而变得微乎其微。
对于寡妻来说,她们的继承权利在新法律面前即使不是丧失殆尽,也受到严重的剥夺。以前若无子嗣的话,她可以继承其亡夫的全部财产,现在她对这财产只有监护权,即为其亡夫的嗣子监护家产,这个嗣子是她现在依法必须过继的。
对民国时期的情况也应作如是观,重要的是认识到两者是有着不同的概念逻辑和不同的结果的。国民党的立法者们把注意力集中在承祧制度上,在他们看来,这一制度是“封建”理念和实践的根源,最终倾覆了帝制法律及其概念框架的是1929年至1930年颁行的《中华民国民法》。根据西方个人产权的概念,民国民法采行了新的单一的财产继承法,完全取消了承祧在财产继承中的影响。它不再要求为无子的男性死者指定男性嗣子,也不再承认父系宗亲对死者财产有任何权利。同时,民国民法强调男女平等,在原则上赋予妇女与男性同等的财产继承权。
但实际发生的情况在好几个方面与他们的期望背道而驰。首先,因为没有将分家作为一个独立的过程来对待,他们不自觉地让它继续存在。他们的假定是赋予妇女平等的继承权就会结束儿子独享的分家制度,但在事实上,他们所援引的西方继承理论只是在财产所有者逝世的时刻才产生效果,所以只有在死后继承的情况下,妇女的平等继承权才能实现。这样,在实际上,财产所有者在生前以赠与为手段继续传统的分家惯行得到了法律上的许可。一个父亲只要在生前分掉自己的财产,就可以剥夺他女儿的继承权。结果女儿并未得到国民党立法者们希望给予她们的继承权。
国民党的“现代”法律因此对妇女有着多重的结果。不像立法者们所希望的,对妇女来说,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从没有财产权利向享有充分财产权利的过渡。相反,分家的惯行顽固地延续着,虽然穿着不同的法律外衣。
要理解长时段里财产权利的变迁,我们必须越过法律条文本身去观察法律的实践,而这只有通过研究法庭案件才能做到。对于帝制时代,前后相继的各朝律例本身实际上很少有明显变化的证据,我们至多只能从中看到措辞上的微妙改变,或一些立意并不显豁的例之增添。而在民国时期,单单注意民法条文本身则很容易夸大变化,而忽视那些源自西方的法律原则的实际效果。
在结束之前,有必要简单思考一下本书对妇女史的意义。当我开始本书的研究时,我并不能确定它是仅仅告诉我们关于继承制度故事中未曾揭示过的部分呢,还是对我们理解帝制后期和民国时期的继承制度的整体会有更广的意义。现在,当本书结束的时候,我可以说对妇女财产权利的深入研究,使我不仅对妇女的继承权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而且对支配继承制度的两套概念系统的逻辑和结果有了完全不同的理解。妇女的故事因此就并不仅仅是关于妇女本身的,而是对中国继承制度整体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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