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8月19日消息(记者 蒙健)8月19日,记者从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获悉,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海口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依法予以处罚款2000元。
5月1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对南北水果市场、水果店、网络电商开展专项检查行动。执法人员在对琼山区振教巷铺面进行检查时,发现海口一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店内摆放标注有“海口火山荔枝”注册商标的500个包装箱,用于打包待销售的荔枝。
据该公司现场一负责人称,去年他们与海口三门坡一家合作社合作,从那里购置荔枝以及附带的这些箱子,眼下的这些是剩下没用完的。根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的说法以及提供的购进渠道电话,执法人员与三门坡某合作社一负责人联系,当询问其是否有相关“海口火山荔枝”授权材料时,对方表示此前的商标授权已过期,目前还在申请当中。
执法人员表示,商标授权使用期限到期后,使用方须重新申请使用,若是仍继续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则不在授权范围内,涉嫌存在未经授权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的违法行为。对此执法人员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拟对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使用标注有“海口火山荔枝”注册商标的500个包装箱,进行实施行政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该公司涉嫌未经授权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销售荔枝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确其违法事实。
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从2023年5月初从海口某书水果产销专业合作社购进标注“海口火山荔枝”注册商标的包装箱,购进数量共计700个,进货价2元/个,该公司已使用200个,库存500个未使用,货值共计1000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调查期间,其无法提供“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证明。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琼山分局认定,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未经授权使用“海口火山荔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此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海口火山荔枝”包装箱500个。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5月16日消息(记者 蒙健)5月1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布线索征集公告,为维护“椰城香见”“海口火山荔枝”集体商标授权使用的生产经营主体权益,全面征集侵犯“椰城香见”“海口火山荔枝”注册商标专用权线索。
据悉,“椰城香见”是海口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于2023年12月20日成功注册文字商标(第35类),2024年3月21日成功注册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持有人:海口市农业产业协会;“海口火山荔枝”于2019年3月28日成功注册地理标志图文组合证明商标,商标持有人: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国际分类31类,商品名称:荔枝(新鲜水果)。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市民,如发现下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请第一时间向商标持有人或海口市政府12345热线举报。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持有人举报受理联系人:
海口市农业产业协会曹先生,电话:18907648268;
海口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柯女士,电话:13111993833;
海口市政府投诉热线电话:0898-12345;消费者维权热线电话:0898-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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