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4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8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6日、2024年8月1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不低于2,054万元(含)且不超过4,107万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超过15.60元/股(含)的价格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可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凭证依法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如下: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申报时间:自2024年8月14日起45日内,现场申报为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30- 16:30。
2、联系人:刘曾辉
3、联系电话:0731-82115109
4、联系邮箱:liuzhu122_cs@126.com
5、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办公室。
6、其它说明: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发出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债权申报”字样;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收到电子邮件日期为准,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债权申报”字样。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4-033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8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8月13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九楼报告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茂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2人,代表175名股东,代表股份数85,538,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69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0人,代表53名股东,代表股份数60,450,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14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2人,代表股份数25,087,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549%。
2、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9人,代表股份数28,017,7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39人,代表股份数7,843,9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78%。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20人,代表股份数20,173,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26%。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一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3,507,7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261%;反对5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弃权1,9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987,1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526%;反对5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2%;弃权1,9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7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5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2.01 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3 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表决结果:同意84,822,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36%;反对70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40%;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302,2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63%;;反对70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58%;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4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表决结果:同意85,517,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55%;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996,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3%;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5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84,866,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45%;反对65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90%;弃权1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7,345,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18%;反对657,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77%;弃权14,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6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7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8 办理本次股份回购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结果:同意85,520,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7%;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8,000,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80%;反对6,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弃权10,6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文豪律师和周良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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