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4年08月13日 15: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转自: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天津和印周大生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未张贴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标识案

2024年4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和印周大生珠宝销售有限公司未张贴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金银首饰的贸易结算中所使用一台电子天平未张贴有效期内的强检合格标识,属于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电子计价秤计量开展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超检定周期、具有作弊功能电子计价秤等计量违法行为,不仅起到了对计量失信商户的管理和惩戒作用,还进一步引导企业和商家树立主体责任意识。

二、天津市和平区洁洁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29日,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天津市和平区洁洁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品牌白酒2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我局接投诉举报,反映天津市和平区洁洁烟酒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定,当事人待售的2瓶“海之蓝”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298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商品合法渠道的进货凭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我局执法人员高度重视,迅速反应,本着惩教结合原则给予行政处罚。查处侵权假酒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产品质量以及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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