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年08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为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预计约27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可能导致南京钛白短期内产生预计约2700万元损失,但因公司控股股东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承诺全额补偿损失,故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根据金浦集团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南通金碧晨新兴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申请人):江苏钟山化工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被申请人):南京金浦东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诉讼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变更(2024)苏0106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不予追加上诉人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4年3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南京钛白的诉讼请求。2024年4月,南京钛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4年8月9日,南京钛白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苏01民终6569号(以下简称“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本案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2日、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18日、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23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延期开庭的公告》。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为防范风险,公司控股股东金浦集团出具承诺函:鉴于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当前涉及多起股权纠纷,为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我集团承诺,将全力解决东裕投资相关诉讼事项;若因东裕投资现有及未来各类诉讼事项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我集团将进行全额补偿。

  截至公告披露日,金浦集团已将其下属企业福建钟山化工有限公司5720万股股权质押给南京钛白,作为本次诉讼事项的担保措施。

  2、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可能导致南京钛白短期内产生预计约2700万元损失,但因金浦集团承诺全额补偿损失,故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需根据金浦集团履行补偿义务的情况、以最终年报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除上述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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