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36,831,225.38元
●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红谷滩法院”)发来的《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4)赣0113民初1373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与案件事实
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樟树市毅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炜投资”)
被告二:卢郁炜
第三人: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线”)
2020年12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关于北京新线中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就原告受让被告毅炜投资持有第三人北京新线的股权,两被告承诺实现第三人2020年度至2022年度最低净利润,与两被告进行对赌。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毅炜投资持有第三人北京新线28%的股权,受让完成后原告持有第三人85.9305%的股权;转让款9,940万元,第一期7,000万元在原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且股权交割过户完成后30个工作日支付,第二期2,940万元,根据第三人是否实现2020年度至2022年度承诺的净利润,原告相应的支付或抵扣被告毅炜投资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润补偿款;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抵扣被告毅炜投资应向原告支付的利润补偿款的,被告毅炜投资需继续向原告支付利润补偿款;若业绩补偿期间第三人每期净利润未达到协议约定的承诺利润,则被告毅炜投资向原告进行利润补偿,被告卢郁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因未完成目标公司(第三人)2021年度业绩承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赣01民终5470号生效民事判决对此作出了处理。
2023年4月20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亚会核字(2023)第01620001号】,认定:第三人北京新线2022年度净利润为459.81万元,未完成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3,650万元。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毅炜投资需对未完成2022年度承诺业绩部分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3,344.98万元。被告卢郁炜需对被告毅炜投资业绩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向两被告发函要求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但两被告置之不理。
二、本次诉讼请求
原告基于上述案件事实,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毅炜投资向原告支付2022年度利润补偿款3,344.98万元及违约金(以3,344.9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23年5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4月12日为3,281,425.3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毅炜投资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律师费10万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卢郁炜对被告毅炜投资上述第1、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前述诉讼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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