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医药报
本报云南讯 (记者殷芝) 近日,云南省药监局发布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监管,夯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通知,各持有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本企业药品说明书、标签开展自查。自查发现上市药品说明书、标签存在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程序完善药品说明书、标签内容。
通知明确,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按照《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标签管理工作,并于2025年8月1日后标注保质期。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的管理应按照《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有关规定执行。各持有人应按要求尽快完善中药品种说明书中“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相关内容,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以补充申请的方式向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申报。
通知要求,各持有人要高度重视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排查风险,按程序完善规范说明书、标签内容,发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云南省药监局将在综合监管中进一步加强对药品说明书、标签的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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