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回起诉,收到法院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蓝丰生化控股子公司旭合科技作为原告
3、涉案金额:37,428,313.18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丰生化”)控股子公司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合科技”)就与扬州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协鑫”)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谯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2024年8月,旭合科技经与扬州协鑫协商就案涉事项达成和解,双方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向南谯区法院提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扬州协鑫的起诉。
二、撤诉裁定情况
近日,南谯区法院向旭合科技送达(2024)皖1103民初7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州协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已撤诉并收到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24)皖1103民初727号之一。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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