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赔偿!污染环境者必须偿还“生态债”

判刑+赔偿!污染环境者必须偿还“生态债”
2024年08月10日 19:41 扬眼

转自:紫牛新闻

扬子晚报网8月10日讯(通讯员 吴菲菲 记者 万凌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境资源一旦遭到破坏,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修复,且过程十分漫长。对于污染环境犯罪,被告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

现场

8月9日上午,镇江北固山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杜某涉嫌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同时判处杜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六万八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院方介绍,2021年2月底,被告人杜某租赁了镇江市丹徒区某农场经营废品回收,并在场地上安装了切割机、破碎机、压缩机等。同年3月至6月,杜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沾染有柴油、润滑油、树脂等物的废旧铁桶和塑料桶,雇佣他人在场地内从事废桶的拆解、粉碎、加工等工作,并将拆解、粉碎、加工后的铁皮、塑料打包出售。

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将上述场地查获,后经分拣、过磅,废旧包装桶31.89吨、地面残渣及废液42.13吨,共计74.02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3万余元。

主审法官表示,被告人杜某在处置废桶过程中,桶内残留的废油等流淌到场地内未硬化的地面上,并在雨水的冲刷下蔓延,相关污染成分可能经迁移转化影响到该加工点的土壤和地下水,关系到周边百姓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健康发展,关乎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经司法鉴定,杜某环境污染行为与土壤环境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非法收购、贮存及处置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68000元。

庭审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杜某污染环境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要求杜某对其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判决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未经处理的废机油桶、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个人随意切割处置会造成环境的严重污染,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如发现类似污染环境的行为,要及时举报。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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