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记者 仇兆燕
继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之后,近日,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获金融监管总局批复同意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
据批复,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均获批发行5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金融监管总局要求两家银行在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时严格遵守《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两家银行均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不过,建设银行需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发行,农业银行则需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发行。同时,两家银行均要在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务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
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即当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中国人民银行、原银保监会、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办法》要求,G-SIBs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分别不得低于16%和6%,自2028年1月1日起分别不得低于18%和6.75%。
此前,在获得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分别于5月11日、5月13日公告称,分别将于5月15日和5月16日发行2024年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第一期)。此举正式拉开了国内G-SIBs冲刺2025年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监管要求的序幕。所谓非资本债券,即G-SIBs为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而发行的、具有吸收损失功能、不属于商业银行资本的金融债券。
据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公布的最新G-SIBs名单,中国共5家银行上榜,包括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其中,交通银行2023年首次入选G-SIBs,位列第一组,其余4家银行均在第二组。
《办法》明确,2022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G-SIBs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2022年1月1日之后被认定为G-SIBs的商业银行,应当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因此,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均需自2025年1月1日起满足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和杠杆比率分别不得低于16%和6%的监管要求,而2023年首次入选G-SIBs的交通银行则仍有三年过渡期。
目前,上述5家银行均已于2024年一季度陆续披露了非资本债券发行计划。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将分别发行不超过1500亿元、500亿元、600亿元、500亿元、1300亿元的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其中,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将在境内外市场发行TLAC非资本债券,工商银行将于境内市场发行TLAC非资本债券,发行利率将参考市场利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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