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卖酒”为名非法集资 致73名投资者被骗

以“卖酒”为名非法集资 致73名投资者被骗
2024年08月02日 03:56 贵阳日报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至2021年8月期间,景某军、杨某、李某强等人共同成立了“贵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由杨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租赁办公楼对外进行办公,由“李某强”带来的业务员团队在其公司经营地办公楼及部分商圈向广大市民大肆虚假宣传其公司经营的贵州总台酒、“古酿坊”毛酱王酒等产品,吹嘘公司实力雄厚,投资认购该公司销售品牌酒可以得到到期返本的承诺以及1.5%至2%的每月分红,吸引的集资参与人数达73人。

  案情审理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景某军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杨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继续追缴,责令被告人景某军、杨某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贵阳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特此提醒广大市民,根据《防范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非法集资所遭受的损失,将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广大投资者应警惕“酒类”项目集资诈骗,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避免陷入投资陷阱。同时,一旦发现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公众财产的安全。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 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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