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及审议情况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授信担保预计的议案》(详见2024年3月21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授信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详见2024年4月18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18)。公司预计为全资子公司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盾石建筑”)和全资子公司金隅电气 (唐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隅电气”)提供总额人民币2.8亿元的融资授信担保,在担保总额度范围内,融资授信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资产负债率未超70%的子公司使用。
二、已发生担保情况
2024年4月30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盾石建筑提供银行授信担保5,000万元。
2024年6月24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盾石建筑提供授信银行授信担保10,000万元。
(详见2024年5月6日、2024年6月26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4-22号公告和2024-24号公告。)
三、担保进展情况
2024年7月25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唐山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盾石建筑在中行唐山分行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债务人:唐山盾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主要内容:
1.冀东装备为盾石建筑在中行唐山分行办理的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2.主债权及发生期间:盾石建筑公司与中行唐山分行签订的《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3.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人民币壹亿元以及基于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等。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如盾石建筑未按《授信额度协议》还款,由冀东装备向中行唐山分行还款。
7.保证范围:盾石建筑与中行唐山分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中约定的授信及基于主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盾石建筑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被担保人基本情况详见2024年3月21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授信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金额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25,000万元(含上述该笔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1.02%。公司无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与中国银行唐山分行签订的《担保合同》。
唐山冀东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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