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任教5年,却被学校在产假期间公示解聘。
据福建电视台报道,最近,在厦门海沧晨昕学校任教的小陈表示,学校在她休产假期间通知她参加学校的考核,且在第一次考核后,又被告知与另一名老师成绩并列,需进行加赛。最终,小陈在考核成绩中排列倒数第二,根据学校的规定,小陈将被解聘。但令小陈不解的是,她尚在产假内,为何要让她去参加考核,并以此为由欲解聘自己。目前,当地教育局已敦促涉事学校改正。
“产假期间被学校要求参加考核,并公示解聘”的做法,不仅难言合理,更难言合法。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有类似表述。这些都是法律法规层面的硬性规定,没有“可供商量”的余地。涉事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已经违法了。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性基本权益的关注,类似事件多次在舆论场上引发讨论。与此同时,各级司法机关也在持续通过具体案例落实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普法。久而久之,公众早已在对既往相关案件的讨论过程中逐渐凝聚起了相应的共识: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在职场上的合法权益,没有任何可以打折扣的空间。
然而,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此事中的涉事学校却让还在产假期间的教师走了解聘的公示流程,这显然进一步暴露了涉事学校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感的事实。
报道显示,当地教育局工作人员对此事表示,让休产假的教师参加考核并公示是错误的做法,他们会敦促学校进行改正。显然,当地教育局已经认识到了其中的问题所在。也因此,公众期待,涉事学校的主管部门能够在依法保障好小陈合法权益的同时,以此为警示,进一步做好对产期女性的权益保障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采访中,小陈还质疑,在学校公布的考核成绩中,她第一次考核的成绩明明比倒数第二名多0.39分,为何要让她进行加赛?小陈认为,学校的考核标准未显公平。这个疑问,也需要学校给小陈一个交代。
总而言之,保障好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性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当今公共空间内所形成的共识,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就此去看,对已经暴露的问题,相关单位更要加大力度予以整治,确保构建更加公正、包容的职场环境。
撰稿 / 苏士仪(媒体人)
编辑 / 迟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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