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冀金复〔2024〕197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的请示》(平保产冀分发〔2024〕7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支公司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河北金融监管局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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